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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关于《北京市城镇居民,煤改电,煤改气,相关政策的意见》相关事项补充规定的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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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对《关于完善北京城镇居民“煤改电”煤改气”相关政策的意见》函(京环函〔2015〕530号,民用散煤清洁能源替代是市“清煤降氮”工程的重要组成局部。
贯彻落实《北京市2013-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》为确保全市煤改清洁能源工程顺利实施。简称《意见》相关事项补充规定函告如下:
一、关于改造方式相关政策的明确和调整
可选择使用市政管道天然气、LNG等清洁能源,1.实施“煤改电”项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蓄能式电采暖器、空气源热泵、地源热泵、
电加热水储能、太阳能加电辅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;实施“煤改气”项目。改造方式可以选择单户改造或集中改造。对使用空气源热泵、
非整社区装置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依照取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规范进行补贴,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设备取暖的市财政依照设备购置费用的1/3进行补贴,
市财政对各类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.2万元。
禁止使用“直热式”电取暖设备,2.对于实施“煤改电”项目。住户实际取暖面积小于(含)50平方米/户的原则上应使用蓄能式电采暖器;
对于实施“煤改气”项目,所使用的燃气壁挂炉需达到GB20665-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一级能效等级要求,符合《GB25034-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》规范。
二、对城镇居民实施“煤改清洁能源”集中供暖项目的支持政策
其配套建设的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,1.对城镇居民采用空气源采暖、地源、太阳能、燃气、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。
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,其中,采用空气源、地源、太阳能等集中供暖的项目,对其配套蓄热设施投资给予50%资金支持,
采用燃气和电能集中供暖的项目,对其配套蓄热设施投资给予30%资金支持。
应优先使用燃气锅炉,2.对于城镇居民实施“煤改清洁能源”集中供暖的项目。对于不具备“煤改气”条件、采用“煤改电”方式的居民集中供热项目,
也可依照本市区域锅炉房供热燃料补贴有关管理要求,向属地供热主管部门申领财政补贴。
三、对“高压自管户”内民用散煤治理的支持政策
会同市电力公司将全区“高压自管户”内散煤治理纳入全区“煤改电”计划范围,1.各区政府应充分落实属地职责。
 
并组织辖区各级“高压自管户”实施改造,改造后居民电采暖享受本市普通居民“煤改电”相关政策。
市电力公司负责统筹全市各级供电部门对“高压自管户”内“煤改电”居民分户装置峰谷电价表并执行现行居民峰谷电价,
2.不管“高压自管户”电力设施产权移交与否。由居民直接向市电力公司购电并结算。
市、区财政按照我市“煤改电”相关政策给予电价补贴和采暖设备补贴。3.对于“高压自管户”内“煤改电”居民。
改造后非居民用电和居民用电原则上应分离,4.高压自管户”产权范围内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筹解决。
对纳入全市“煤改电”计划范围的涉及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,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%资金支持;对还有困难的区政府依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支持解决。
四、对其他工程事项的明确
已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的依照不重复补助的原则,对于实施分户式“煤改电”居民。不再享受“煤改电”采暖设备、低谷电价及电价补贴等各类相关补助政策。
其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北京市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》DB11/139-2015相关要求。对于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房实施民用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的项目。
原《意见》中如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之处,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以本补充规定为准。

2018年3月26日 11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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